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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护管〔2005〕14号 登记工作授权的通知 为加强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黄河水资源,根据《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及《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79号)的要求,决定开展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是水功能区管理、排污口审批、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各项水资源保护制度的核心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按时完成任务。 二、对2003年已登记过的排污口,本次不再另行登记,但各单位要对登记过的排污口进行核查,核查内容按《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核查表》的要求进行。 三、在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对排污口登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必要性的宣传,并切实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登记,对登记内容认真核实,确保本次入河排污口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四、任务分工 本次登记工作由我局监督管理处负责。 授权上游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干流河源至下河沿河段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授权宁蒙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干流下河沿至头道拐河段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授权中游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干流头道拐至龙门河段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授权三门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干流龙门至三门峡大坝河段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授权山东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干流高村至河口河段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授权流域水环境监管中心负责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至高村河段、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北耿庄以下干流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于11月份之前完成。对排污口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监督管理处联系。 附件: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 2、《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79号) 3、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4、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核查表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联 系 人:赵山峰 电 话:0371—66021884 电子邮件:jdgl@vip.371.net 主题词:排污 统计 确权定界 黄河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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