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促进流域和谐社会建设
司毅铭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经济社会发展之本。随着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今年3月22日是第十五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届“中国水周”。联合国和我国确定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应对水短缺”和“水利发展与和谐社会”。 和谐则发展,不和谐则变异,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内容主要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及其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和谐社会各种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关系。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中,水利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性要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关系,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避免和减少人类活动对水和自然的侵害。水资源保护工作是水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保护好水资源,才能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地。近年来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排污口常年超标排放,新增排污口无序设立,入河污染物总量远远超过水域纳污能力,黄河水污染呈逐年加重之势,已成为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并对沿黄和华北地区用水特别是城市供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水利部党组提出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黄委提出“维护黄河生命健康”的治水新理念,而水质安全是保障饮水安全和河流生命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无论是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还是限排意见的实施监督,以及省界水质目标的实现,其切入点最终要落实到入河排污口上。也只有更好的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才能控制入河排污量,遏制目前黄河水污染严重的趋势,改善黄河水质。因此,有效保护好黄河水资源,构建流域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黄河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在构建流域和谐社会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近年来,我局依据《水法》赋予的职责,针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法规建设。2003年率先制定了《黄河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又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黄河具体情况,制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该细则已于2006年12月经黄委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围、分类、登记、审批、验收、统计及建档等内容,是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基本和直接的依据。二是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已组织开展了两次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四次普查工作,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支撑。三是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河污染物量的无序增长。四是探索开展特殊时期重点河段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总量限排与控制。“2003年旱情紧急情况下黄河干流龙门以下河段入河污染物总量限排意见”及“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间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当前,严重的水污染已经影响了供水水质安全,怎样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构建和谐社会,这使水资源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和机遇,许多的工作等着我们去做。单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来说,下一步,我局将以贯彻《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为契机,在统筹整个干流、抓住省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有效保护黄河水资源,构建流域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已经黄委颁布实施,我局将组织学习,领会其立法实质,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细则要求开展起来。 二、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行政许可程序,以黄河水体纳污能力,严格控制新增入河污染物量。 三、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严重超标排污、易引发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入河排污口,将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必要时,借助媒体对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强化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全面落实“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规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 五、稳步推进省界缓冲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及水资源保护工作,逐步建立流域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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