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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新的社会担当和工作着眼 ——谈水资源保护与和谐社会 董保华 ? 今年,联合国为即将来临的第十五届“世界水日”确定的主题是“应对水短缺”,我国为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第二十届“中国水周”而提出的主题是“水利发展与和谐社会”。 在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中,人与自然的共存互益与和谐相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和标尺。水无论作为环境要素还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利害得失极大地关系着社会和谐。因此,水利的科学发展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和重要支撑,构建和谐社会也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与之相对应,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也呈现出四种形态:原始游牧时期的弱势依附与神话崇拜、农业时代的部分抗争与有限开发、工业时代的强势征服与无度攫取以及后工业时代的自然尊崇与和谐相处。在前三者,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虽有重叠但更是相对封闭的两个集合,并随着人类自身的强大和非理性开发而逐渐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从相安走向互戕。而后者,随着人类影响力的无所不在,自然环境被迅速社会化和人本化,资源与环境价值随着不断稀缺而不断放大,自然也因此而再度赢得人类的尊重——不是崇拜而是平等与亲和。可以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理性反思与文明进步的必然。 由于气候与地理条件的原因,也由于农业的国家基础地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兴衰由水”、“治乱由水”、“贫富由水”。一部中国水利史就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和治乱史。而在当今,中国的水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洪涝、干旱、河道壅塞等固有的“水患”,更增添了城市缺水、水污染严重、饮水安全隐患、水生态退化等新“水患”。解决好这些水问题,保障水资源安全,不仅涉及经济发展,更涉及社会稳定与和谐。王恕诚部长即指出:水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水利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水利工作涉及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事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多方面的和谐发展,水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赋予了水利工作新的历史使命,作为水利工作的一个分支,水资源保护工作也将承担新的社会担当,在工作思路上也就有了新的工作着眼点。 首先,所谓新的社会担当,并非指职能的变化,而是指同一项职责为顺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在其社会功能上所作的调整,反过来,不同的社会功能又为同一项职责带来不同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切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成立30多年来,尽管机构的职能在不断调整和加强,但其核心职能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然而这些核心职能却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成立初期,即20世纪70年代中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社会功能是防止水污染促进工农业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社会功能则是促进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后为可持续利用所取代),再到现阶段的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和促进人水和谐。从水资源保护工作在不同时期的指导思想和社会功能的变化,既可大致看出中国的水利思想在近30年发展的脉络以及整个经济社会进步的印记。 再者,所谓新的工作着眼,就是在新的社会担当下重新评估各类工作的轻重缓急,找出准确的工作定位,理出清晰的工作思路,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具体到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新的工作着眼点就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紧密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持黄河健康生命这两大主题开展工作,其工作侧重点主要包括:1、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黄河供水水质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2、切实加强以入河排污口和干流直管河段城市供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功能区管理;3、进一步开展重点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和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编制工作,强化省界水质管理;4、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条例》,加强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黄河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供水安全提供保障。 饮水安全是一个社会敏感问题,也是水资源保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为保障饮水安全提供支撑将是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一项长期和头等重要的任务。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始终保持对黄河重点河段和敏感水域水质变化情况的密切注视,随时应对各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并通过不断完善黄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深度研发黄河污染物输移扩散数学模型、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信息传输处理能力等,全面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黄河供水水质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如果说保障饮水安全是“勿使水之有害伤及于人”,那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勿使人之有害伤及于水”,这是人水和谐问题的两个方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定职能,也是目前相应的法规保障体系最完备的一项工作。2004年10月水利部颁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黄委出台《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依据《水法》和上述法规,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控和新置排污口的审批力度,在黄河干流水环境承载能力几近满负荷和排污口设置需求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把好黄河水质的入口关。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入河污染物总量限制排放意见,以及省界水质管理,同样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定职能。上述两项职能能否正确履行和有效实施,最能体现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流域层面上的宏观管理能力,也是能否有效遏止黄河水质恶化的关键。同时,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省界水质管理涉及河流的左右岸、上下游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权益、利益和责任,也是一个事关社会和谐的问题。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自2004年即提出“实现从以往注重微观管理向注重流域层面的宏观管理转变”的工作新思路,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黄河水资源保护在流域层面上宏观管理能力得到迅速提高。今后还将继续努力,一方面,以省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为重点提高省界水质管理的技术支撑能力,另一方面,深入探索省界水质管理的模式与机制,使这项可称为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立身之本的能力建设再上新台阶。 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黄河上的具体实践,也是水利事业支撑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国务院于2006年7月颁发的《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条例》,为黄河水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所规定的水资源保护职责,进一步加强黄河水量统一调度和应急调度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黄河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供水安全提供保障。 总之,水资源保护事业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继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做出更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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