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 3838—88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代替GB 3838—83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序号 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 本 要 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24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0.5 0.5 1 2 2 2
13 总磷(以P计)≤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 0.05 0.05 0.05 0 .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个/L) ≤     10000    
30 苯并(a)芘***(μg/L) ≤ 0.0025 0.0025 0.0025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 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 数 测 定 方 法 检测范围mg/L 注 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24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了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5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
0.02~0.70(1cm比色皿)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分光光度法)
0.20~2(目视法)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分光光度法)
0.02~2(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钠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氮(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以P计)  
14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最佳条件0.00005)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0.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淋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5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μg/L   GB5750—85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